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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周舒雁周群翔陳杰正

上訴人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上訴人
基隆市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龍輝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反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4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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