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李瑜娟、蕭清清、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吳震宇、謝攸升
- 上訴人凱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43號上 訴 人 凱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震宇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白禮維律師 被上訴人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攸升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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