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蔣 萬 安
- 訴訟代理人
- 李 元 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 子 毅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 文 惠
- 被上訴人
- 張 文 貞
- 被上訴人
- 張 文 秀
- 被上訴人
- 張歐俊邦
- 被上訴人
- 張歐俊鴻
- 被上訴人
- 張 惠 琳
- 被上訴人
- 張 惠 琪
- 被上訴人
- 張 惠 瑜
- 被上訴人
- 張 歐 鑒
- 被上訴人
- 黃 秀 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 安 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 得 州律師
- 參加人
- 蔡 天 啟
- 訴訟代理人
- 林 宜 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 炎 臻律師
- 參加人
- 葉 國 一
- 訴訟代理人
- 郭 睦 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 郁 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蔣萬安,並據其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573至580頁),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應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出售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同區十二甲段86-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蔡天啟而獲有買賣價金利益,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13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關於系爭土地所有權歸屬之判斷結果為據,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471至473頁)。
三、茲查明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13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23號裁定於112年5月24日上訴駁回確定(見本院卷二第7至9頁),其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