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6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68號
- 上訴人
- 張永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108 年3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46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6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108 年3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46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