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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79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79號

上訴人
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興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上訴人
飯田金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飯田洋一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公司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本名古屋市中千代田四丁目8 番1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N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7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