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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黃雯惠石有為林佑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訴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量海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2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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