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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鄭純惠林翠華蕭胤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99號

上訴人
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複代理人
蕭予馨律師
上訴人
永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順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楊雅馨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應陳報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於99年度之申報地價資料。

三、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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