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9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99號
- 上訴人
- 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澤民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予馨律師
- 上訴人
- 永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金順
- 訴訟代理人
- 唐永洪律師
楊雅馨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應陳報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於99年度之申報地價資料。
三、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