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54號
- 抗告人
- 鄭正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丁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754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5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丁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754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