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蕭胤瑮、袁雪華、鄭威莉
- 當事人田鳳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田鳳桐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謝智硯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 陳仁省律師 被上訴人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訴訟代理人 彭旭濰 被上訴人 黃龍泉 御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忠 被上訴人 卓培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其餘上訴及擴張聲明駁回。」下應增加一項「擴張聲明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抗告。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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