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遺產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吳光釗袁雪華李昆霖
  •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梁吉旺

  • 上訴人
    柯俊材柯富元
  • 被上訴人
    柯陳幸佳張輝明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柯俊材 訴訟代理人 謝瓊華 視同上訴人 柯富元 被上訴人  柯陳幸佳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被上訴人  張輝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李慧兒律師 被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上訴人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見原審卷第319 頁)。雖上訴人於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已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聲字第56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107年10月15日將裁定正本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上開聲請訴訟救助卷第95頁)。茲經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亦有本院107年10月23日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見本院 卷第625頁),本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裁定予以駁回。 又查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增訂有關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不得為訴之駁回之禁止規定,參諸其立法說明理由,既僅侷限於第一審法院,而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本院自得未待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駁回其上訴,併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張郁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家上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