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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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芳
- 訴訟代理人
- 丁偉揚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佩絹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佳慧 律師
上開當事人與被告陳麗玲、李源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除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691,822元之本息外,另依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追加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11,691,822元及自民
國107年9月18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參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137號裁判意旨,原告自應就追加訴訟標的部分繳納裁判費
。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2,44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