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翁昭蓉、羅惠雯、劉又菁
- 當事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許家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范佩琦 陳遠銓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家明 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律師 許英傑律師 楊靜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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