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黃若蓮、陳聖德、李豐松
- 上訴人吳郁亭
- 被上訴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吳郁亭 吳秉遠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 被 上 訴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杜玉芬 林明興 陳佩焜 劉士雯 賴盛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蔡育英律師 參 加 人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松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陵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倒數第六行中關於「於年2月24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於106年2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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