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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

塗銷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吳郁亭
上訴人
吳秉遠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
被上訴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杜玉芬
訴訟代理人
林明興
訴訟代理人
陳佩焜
訴訟代理人
劉士雯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
參加人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松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複代理人
吳陵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倒數第六行中關於「於年2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6年2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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