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47號聲 請 人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傑盟動力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所為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倒數第四行關於「與測試內容,於乙方試機時逐項核對並記載測試結果,」之記載,應更正為「與測試內容,由甲方決定。甲方應於乙方裝機前以書面列明測試標準及測試內容,於乙方試機時逐項核對並記載測試結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