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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4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麗芬許炎灶周祖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47號

聲請人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傑盟動力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所為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倒數第四行關於「與測試內容,於乙方試機時逐項核對並記載測試結果,」之記載,應更正為「與測試內容,由甲方決定。甲方應於乙方裝機前以書面列明測試標準及測試內容,於乙方試機時逐項核對並記載測試結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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