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翁昭蓉、羅惠雯、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楊玉敏
- 上訴人天香回味有限公司法人、林振龍
- 被上訴人高泉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87號上 訴 人 天香回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玉敏 上 訴 人 林振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鄭鈺璇律師 謝煒勇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泉鴻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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