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2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邦豪古振暉胡宏文

上訴人
宣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裡(臨時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莉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2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