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29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294號
- 上訴人
-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人傑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高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佩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3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原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3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 萬8,480 元,惟上訴人僅繳納2 萬6,002元,尚有差額113 萬2,478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108 年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23 至125 頁),該裁定業於108 年2 月11日、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 頁、第129 頁)。然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乙紙足憑(見本院卷第137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