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308號
- 上訴人
- 詹陳愛珠
詹宏文
詹宏輝
詹家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仁壽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8 萬6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 萬1146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7 萬1146元,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