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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邦豪古振暉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308號

上訴人
詹陳愛珠

      詹宏文

      詹宏輝

      詹家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仁壽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8 萬6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 萬1146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7 萬1146元,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0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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