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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麗芬許炎灶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351號

上訴人
漢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上訴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黃儉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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