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351號上 訴 人 漢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上訴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黃儉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