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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36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青蓉周美雲賴彥魁

上訴人
吉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複代理人
劉嘉瑜律師
被上訴人
鍾春美
被上訴人
陳水月
被上訴人
高香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陳柏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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