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羅惠雯
- 法定代理人謝振中、李懷俊
- 上訴人龍泉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法人
- 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龍泉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振中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定有明文。而判決之拘束 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51號裁判意旨參照)。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不得對於他人間之判決聲明上訴。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者,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當事人為承 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京揚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環 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富國電機技師事務所(下稱富國事務所),上訴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有原判決可稽,依前揭說明,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至於上訴人主張其已繼受富國事務所與被上訴人間就「疾鋒專案四處陣地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並於107年9月19日向本院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1頁),惟其聲請代富國事務所承當訴訟,未經富國事務所同意,與前開規定不符,不生承當訴訟之效力,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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