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519號上 訴 人 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被 上訴 人 博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芳蓉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07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