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吳紹琥
- 被上訴人
- 楊淑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2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7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89頁),其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本件無在途期間,算至107年9月11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7年9月12日始具狀上訴,有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戳可稽,顯已逾上訴期間。上訴人逾期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於法自有未合,依上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