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詹寶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訴訟代理人 邱文明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媛 被上訴人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訴訟代理人 鄭戴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