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3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39號
- 上訴人
- 謝依萍
- 上訴人
- 顏宏麟
- 上訴人
- 利信宏
- 上訴人
- 吳富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立心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桓甫律師
- 被上訴人
- 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高繼祖
- 被上訴人
- 游在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