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5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鍾任賜黃明發林政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59號

上訴人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和君律師
被上訴人
潘興旺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 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再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於107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就該追加之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同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本文,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各有明定。又同法第496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均為分別獨立之再審事由,各款事由既不相同,所應遵守之不變期間自應分別計算。當事人以有同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應認此項理由於裁判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無同法第500 條第2 項本文規定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

二、兩造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457 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確定,是以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應自判決確定時算法定不變期間。上訴人於原審並未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見原審第9 頁)。嗣於上訴後,始於107 年4 月13日具狀主張以同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為再審理由(見本院卷第47至51頁),即屬訴之追加,仍應受前開不變期間之限制,其逾30日之不變期間而為訴之追加,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第,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5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