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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43號

上訴人
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正發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上訴人
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宜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李翰洲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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