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曾張月、陳耀宗
- 上訴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寬越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01號上 訴 人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張月 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律師 被上訴人 寬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宗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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