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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0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01號

上訴人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張月
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律師
被上訴人
寬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宗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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