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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謝碧莉林俊廷楊惠如

上訴人
陳言愷
參加人
凱思特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陽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律師
被上訴人
同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鶴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董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事件之裁判應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08號(下稱第40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五第3-4頁)。

二、茲第408號訴訟事件已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可憑(見本院卷五第104-105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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