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54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炳生公
- 法定代理人
- 李汪圈
- 訴訟代理人
- 呂瑞貞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中裕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為判決之法官欄」關於「法官陳蒨儀」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書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