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上 訴 人 劉彩雲 兼訴訟代理人 劉志仁 被上訴人 王雲光 王定愷 上2人 訴訟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譚百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劉彩雲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劉彩雲及劉志仁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共同被告中之一人對於第一審命其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倘其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且為有理由,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被告之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之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其他共同被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24號民事判決)。本件被上訴人王雲光、王定愷(下合稱王雲光2人,個別時各以其名稱之)主張上 訴人劉彩雲所有之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6樓房屋 (下稱系爭6樓房屋)漏水,上訴人劉彩雲、劉志仁(下合稱 劉彩雲2人,個別時各以其名稱之)共同居住於系爭6樓房屋,並為系爭6樓房屋主浴廁之實際使用人,王雲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196條規定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賠償王雲光因系爭6樓房屋漏水而致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5樓房屋)受損之天花板及設備費用,王定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賠償因系 爭5樓房屋主臥室、客廳漏水而受有之精神慰撫金,原審判決 主文第2項判命劉彩雲2人應連帶給付王雲光新臺幣(下同)5 萬2,500元本息(系爭5樓房屋受損之修復費用),第3項判命劉彩雲2人應連帶給付王定愷6萬元本息(因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 之精神慰撫金),第4項判命劉彩雲2人應連帶給付王定愷3萬 元(因系爭5樓客廳漏水之精神慰撫金)。本件雖僅劉彩雲於 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35頁),揆諸前揭說明,其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劉志仁,爰併列劉志仁為上訴人。 王雲光2人主張:王雲光為系爭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該址由其子王定愷居住,劉彩雲為系爭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劉志仁為 劉彩雲之弟,居住系爭6樓房屋。系爭6樓房屋年久失修,主浴廁地板防水失效、混凝土老化等因素產生裂縫,於106年3月12日凌晨0時30分起,位於正下方之5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開始嚴重漏水,劉志仁2人拒絕進行修繕,導致此後漏水狀況頻生, 除造成系爭5樓房屋有嚴重壁癌現象、白華掉漆、粉塵飄散、 天花板大片崩砸、冷氣機進水滴漏並發出異響聲外,因系爭6 樓房屋沐浴如廁後之帶菌污水,水色泛黃污濁,帶有糞屎異味,每天持續滴漏不停,病菌叢生,而嚴重危害系爭5樓房屋住 戶居家衛生環境及身體健康,更因夜間滴漏聲響不斷而侵擾居住安寧。王雲光2人除屢次請求劉彩雲2人改善外,王雲光曾於106年3月21日以存證信函限期劉彩雲修繕,並副知管委會請其敦促劉彩雲修繕,管委會106年4月5日存證信函回覆曾於同年 月28日上午委請國詮水電行徐先生進行檢測,而依徐先生建議於系爭6樓房屋浴室放水10餘分鐘後,於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發現漏水情形,並由管委會蘇主委會同國詮水電行檢視實測之漏水結果並提出修繕建議,足見系爭漏水確實肇因於系爭6樓房屋浴室排水防水不良,而非公共管線問題所致。劉彩雲2人於知悉管委會上述檢測結果後,明知漏水可歸責於劉彩雲2 人,卻不進行任何修繕,造成王雲光受有須支出系爭5樓房屋 之天花板、牆壁、冷氣及崁燈等修復費用之損害,王雲光2人 不得不提起本件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劉彩雲於系爭6樓房屋主浴廁淋浴間用水(原審106年12月12日106年度 全字第606號裁定)。詎原審審理中劉彩雲2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鑑定,系爭5樓房屋原先無漏水之客廳天花板崁燈位置自 107年3月2日起持續發生漏水,除崁燈浸溼滴漏外,天花板更 滋生黑黴及不明蟲蠅,漏水情況變本加厲,迄未間斷。原審判決後,系爭5樓房屋客廳天花板仍處浸溼滴漏狀態,黑黴叢生 、招來蟲蠅,客廳天花板維修孔內除一片溼濡外,漏水更沿浸溼之樓層板維修孔內管線滴漏而下,目前滴漏速度約為每3分 鐘1CC,令王雲光2人苦不堪言。王雲光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但書規定,請求 劉彩雲將系爭6樓房屋及其樓地板修繕至使系爭5樓房屋不再漏水之狀態,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196條規定,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給付系爭5樓房 屋受損之修繕費用5萬2,500元本息,王定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給付因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之精神慰撫金6 萬元本息、因系爭5樓客廳漏水之精神慰撫金3萬元。(王雲光2人請求超過上開部分,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王雲光2人未聲明不服,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劉彩雲2人抗辯:伊一般是在晚上9至10點在主浴廁淋浴間淋浴約5分鐘,不可能嚴重漏水。伊知道系爭5樓漏水後,馬上找忠明水電行老闆來檢測,沒有找到漏水的原因及地方。接著管委會找國銓水電行老闆來檢測,他說10分鐘後淋浴間地板下沒有漏水,流到遠處的門口才漏水,這是不合常理。後來王雲光2 人自己找全能公司師傅來檢測,進進出出測了好久,第1次說 洗臉及排水管沒有漏水,第2次說馬桶沒有漏水,師父測了2個鐘頭又出去,伊趁機到附近買東西,師父已經走了,伊以為沒事,直至王雲光提起本件訴訟,才知道師父說主浴廁淋浴間地板有漏水,而漏水的現象是東邊淋浴間的水,從東邊地板中間流到西邊才漏,而淋浴間地板下面沒有漏水,真是胡說八道。伊並非不進行任何修繕,王雲光2人既然說是淋浴間地板漏水 ,如果淋浴間地板沒有水,就是修繕了,於是伊買了浴缸、防水材料、瓷磚、磚頭、水泥要裝浴缸,剛找到水電師父,打掉主浴廁淋浴間的玻璃圍牆,還沒有裝,王雲光2人就提起本件 訴訟,不准修繕,不准用主浴廁之淋浴間。伊並非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鑑定,法院派來的技師與王雲光2人同進同出,伊對 王雲光2人說伊有權知道漏水情況,比如漏水的時間、大小等 ,吵了40分鐘,王雲光2人不肯回答問題,技師就離開,後來 王雲光2人以書面回答伊的問題,法院第二次鑑定來的是上次 同一個技師,技師要拆洗手間大門圍來放水15公分,技師要拆伊房子,為不合理的要求,顯然在討好王雲光2人,伊一氣之 下把技師趕回去。伊把淋浴間圍起來,1個多月以來多次請原 審法官鑑定,原審法官置之不理。伊早在1年多前就沒用主浴 廁之淋浴間,而使用客浴廁,主浴廁地板沒有水,證明王雲光2人的漏水與伊無關。事實上系爭5樓之漏水,不可能是伊所導致,與伊無關。伊僅同意就主浴廁之淋浴間做鑑定,因為除了主浴廁之淋浴間之外,其他的地方沒有水,不同意就主浴廁其他部分及客浴廁做鑑定。 原審判決對於王雲光2人之請求,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 決,即㈠劉彩雲應將系爭6樓房屋及其樓地板修繕至使系爭5樓房屋不再漏水之狀態。㈡劉彩雲2人應連帶給付王雲光5萬2,500元,及劉彩雲自106年8月16日起、劉志仁自107年1月1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劉彩雲2人應 連帶給付王定愷6萬元,及劉彩雲自106年8月16日起、劉志仁 自107年1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劉彩雲2人應連帶給付王定愷3萬元。㈤王雲光2人其餘之 訴駁回。劉彩雲2人對於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 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劉彩雲2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王雲光2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王雲光2人答辯稱明;上訴駁回。(王雲光2人請求超過上開部分,原審為其敗訴之 判決,王雲光2人未聲明不服,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王雲光為系爭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王定愷為系爭5樓房屋實際住戶。 ㈡劉彩雲為系爭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劉志仁與劉彩雲共同居 住在系爭6樓房屋內,並為實際使用系爭6樓房屋主浴廁及客浴廁之人。 ㈢系爭5樓房屋之主臥室及浴室天花板及牆壁自106年3月12日 起發生漏水,系爭5樓房屋客廳之天花板及崁燈處自107年3 月2日起發生漏水。 本件爭點 ㈠王雲光2人主張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客廳之漏水情形,為系爭6樓房屋年久失修、浴廁地板防水失效而漏水所致,是否 可採?劉彩雲2人抗辯僅能就系爭6樓房屋主浴廁之淋浴間地板做鑑定,是否可採? ㈡王雲光請求劉彩雲將系爭6樓房屋及其樓地板修繕至使系爭5樓房屋不再漏水之狀態,有無理由? ㈢王雲光請求劉彩雲2人就系爭漏水所生之損害連帶賠償5萬 2,500元(即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修復費用3萬 1,000元、主臥室冷氣受損維修及零件更換1萬3,500元、客 廳天花板及崁燈修復及更換設備費用8,000元),有無理由 ? ㈣王定愷主張因系爭5樓主臥室、客廳漏水致居住安寧人格法 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萬元、3萬元,有無理由? 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客廳之漏水,為系爭6樓房屋年久失修、浴廁地板防水失效所致。 ⒈按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參以該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防杜當事人利用此等不正當手段以取得有利之訴訟結果,並顧及當事人間之公平,是倘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舉證活動,如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有其他致礙難使用之情事,顯然違反誠信原則時,法法院得審酌當事人妨礙他造舉證態樣、所妨礙證據之重要性、其他事證等一切情形,依自由心證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又鑑定係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陳述自己之意見供為證據之用,鑑定人並非陳述自己所經歷過去事實之人,僅需憑據所需資料作為其提供特別知識意見之依據,該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在證人或當事人處者,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俾使鑑定人利用(同法第3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必於當事人拒不依法院之命提供所需資料供鑑定人鑑定利用者,始得謂其故意將鑑定(證據)致礙難使用而有同法第282條之1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⒉王雲光2人主張系爭5樓房屋漏水係因劉彩雲所有系爭6樓房 屋浴廁地板防水失效、混凝土老化等因素而產生裂縫所致,而劉彩雲2人固不否認系爭5樓房屋確有漏水之事實,然抗辯系爭5樓房屋之漏水與6樓房屋並無因果關係,是兩造就系爭房屋漏水之原因確有爭執,而有委託專業機關鑑定釐清漏水原因之必要。兩造於原審106年12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均同意原審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漏水之原因、評估修復方式及費用,原審因此當庭命兩造應配合漏水初勘、複勘及鑑定人所需之必要事宜(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1第 55至56頁)。嗣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指派郭文吉、杜明星土木技師為鑑定人,並通知兩造將於107年1月24日上午10時至現場辦理初勘作業(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7年1月10日函見原審卷1第167頁),然技師依約於上開時點至系爭5樓房屋 後,劉彩雲2人拒絕技師進入系爭6樓房屋進行初勘並拒絕鑑定(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見原審卷1第170頁),上開拒絕土木技師鑑定一節,亦為劉志仁以身兼劉彩雲訴訟代理人之身分於書狀及原審準備程序期日中陳明:伊不在乎鑑定,伊要王雲光2人親口跟伊說明漏水情形,不可以透過律師來說,因 為律師什麼都不知道,伊要在此聲明,如果不告訴伊漏水情形,伊不要配合鑑定等語(書狀見原審卷1第168頁,筆錄見同卷第181頁),堪認劉彩雲2人確有於107年1月24日拒絕讓受原審囑託鑑定之土木技師進入系爭6樓房屋進行初勘、不 願配合鑑定之情。系爭房屋漏水情形如何、漏水原因是否為系爭6樓房屋所致,為系爭鑑定之目的,兩造已當庭同意由 原審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自當循鑑定程序釐清漏水之情形。況王雲光2人於起訴狀及其後書狀中陳明提 出眾多影片、照片說明系爭5樓房屋之漏水狀況,輔以文字 說明漏水之日期、照片拍攝時間為早上、下午或晚上,漏水之地點係在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上持續擴散、漏水之顏色、漏水水珠匯聚情形、漏水水量達須以水桶盛裝之程度等節(見原審北司調卷第4至22頁、原審卷1第61至67頁、第84至94頁、第97至161頁),可認王雲光2人已充分說明漏水情形,佐以劉彩雲2人自承有收受王雲光2人所寄之書狀,已經看過幾百遍(原審卷1第180頁反面),堪認劉彩雲2人已能知悉 系爭漏水之狀況。此外,王雲光2人於107年1月24日在現場 初勘時,仍再三與劉志仁溝通,並回答劉志仁所詢之問題,或告知書狀內容均有記載漏水情形,然劉志仁卻仍重覆質疑王雲光2人並未回答問題、表示不知道回答的意思,甚而改 稱尚有10個問題須回答(錄音對話譯文見原審卷1第185至204頁),足見劉彩雲2人並非未獲王雲光2人說明漏水原委, 然劉彩雲2人仍於107年1月24日拒絕提供系爭6樓房屋供鑑定機關進行鑑定,自難謂有正當理由。 ⒊原審於107年2月2日準備程序再次諭請兩造配合台北市土木 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並闡明就漏水原因及修復費用之鑑定屬證據調查之方式,若劉彩雲2人有致證據礙難使用之情形, 原審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條規定,審酌卷內所有證據後認王雲光關於該鑑定事項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筆錄見原審卷1第181至182頁)。原審復於107年3月19日裁定命劉彩雲2人應於107年3月27日上午9時30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37條規定,容任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進入系爭6樓房屋,就原 審囑託鑑定系爭5樓房屋漏水原因之事項進行鑑定,如無正 當理由不提出者,原審得審酌情形認王雲光2人主張之漏水 原因及所提證據之應證事實為真實(裁定見原審卷1第229頁正反面),上開裁定於107年3月21日送達劉彩雲2人(送達 證書見原審卷1第234至235頁)。嗣原審於107年3月27日至 系爭6樓房屋協同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第二次初勘時, 劉彩雲2人雖同意技師進入系爭6樓房屋,惟於技師提出鑑定方式為:「就主衛浴廁全部圍起來,蓄水15公分以測量漏水情形」、「客衛浴部分,因為客衛浴應與主衛浴相連,故應一併測試」後,劉彩雲2人當場表示不同意上開鑑定方式, 並稱:「僅同意就主衛浴淋浴間部分為蓄水測試」、「不同意就客衛浴進行鑑定」,有107年3月27日之勘驗筆錄(見原審卷1第238頁),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7年4月3日函文 表示系爭鑑定案件因劉彩雲2人拒絕配合試驗方法無法進行 後續作業(見原審卷1第241頁)在卷可稽,是本件有就主浴廁全部、客浴廁併同進行鑑定之必要,然因劉彩雲2人拒絕 依原審之裁定提供系爭6樓房屋供鑑定人實施鑑定,致無法 就漏水原因、修復費用為鑑定。本件王雲光2人起訴之原因 事實為「系爭6樓房屋年久失修致系爭5樓房屋發生漏水」,而起訴狀所主張系爭漏水原因為「主浴廁地板防水失效、混凝土老化」、聲明為「劉彩雲應將6樓房屋及其樓地板修繕 至使系爭房屋不再漏水之狀態」(起訴狀見原審北司調卷第4頁),並無僅限於主浴室淋浴間地板一事,又原審囑託台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所列之鑑定事項為「漏水原因與系爭6樓房屋有無關聯?如有關聯,原因為何?」(函稿見原審 卷1第68-1頁),前述107年3月19日之裁定命令劉彩雲2人提出供鑑定之內容亦與前開鑑定事項相符,均未侷限於主浴廁淋浴間之範圍。況王雲光2人起訴之原因事實為系爭6樓房屋導致系爭5樓房屋漏水,至系爭6樓房屋漏水之原因為何,屬須透過調查證據之鑑定程序加以釐清之事,劉彩雲2人已收 受前開書狀、囑託鑑定函文及裁定,明知原審囑託鑑定之內容及裁定命其提供系爭6樓房屋之範圍,均非僅「系爭6樓房屋主浴廁淋浴間之地板」,則持此為由拒絕鑑定之理由,自非正當。劉彩雲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仍表示僅同意就主 浴廁之淋浴間做鑑定,不同意就主浴廁其他部分及客浴廁做鑑定(筆錄見本院卷第125至126頁)。從而,劉彩雲2人無 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系爭6樓房屋供鑑定人鑑定利用,該當民 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故意將證據致礙難使用之證明妨礙。 ⒋本件訴訟繫屬之前,系爭5、6樓房屋所在之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曾於106年3月28日委請國詮水電行徐先生至系爭6樓房屋進行漏水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系爭5樓房屋漏水為系爭6樓房屋浴室排/防水不良所致(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106年4月25日存證信函見原審北司調卷第33至35頁)。除上開管理委員會委請水電行檢測外,王雲光2人另於106年10月24日委請全能宅修通工程有限公司檢測,結果認為系爭6樓浴室大理石地板及牆面使用的是硬底貼法,所以大理 石下方有很多的空間讓水竄流,大理石下方的防水基本已經失效,且大理石溝縫的填縫劑大多已脫落,所以水經由溝縫進入到大理石下,水在大理石下竄流至浴室門口區塊,浴室門口區域的防水已經失效,水往下經由樓層板於系爭5樓大 量吐水,系爭6樓浴室試水過程,以照片解說,第3次試水區域,乾濕分離的淋浴區塊內,地板熱水滿水測試,以膠帶區分滿水線,觀察時間為上午11點50分至12點35分,於上午12點35分發現臥房房間門口上方開始滴水,水滴加速及範圍持續擴大,再觀察浴室天花板狀況,發現浴室天花板裂縫已開始滴水,系爭6樓淋浴間地板的大理石接縫處進水足以造成 系爭5樓的大量吐水情況,此現象證明浴室防水基本都已失 效,無法阻擋任何流入大理石下方的水源,建議浴室防水從新施工等語,而由上開報告記載檢測過程觀之,全能宅修通工程有限公司之檢測人員除於6樓浴室放水觀察外,輔以專 業之紅外線熱顯像儀、管道攝影機及水壓測試機等儀器檢測水流移動軌跡,並將檢測過程之照片檢附於報告內(系爭檢測報告見原審卷1第25至31頁),應認上開檢測報告確有相 當依據,應屬可採。王雲光2人主張系爭5樓漏水之原因為系爭6樓房屋浴廁地板或相關部位年久失修、防水失效所致一 事,並非全然無據。 5.綜上,劉彩雲2人有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故意將證據致礙 難使用之行為,依前揭規定,綜合審酌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委會委請國詮水電行、王雲光2人委請全能宅修通工程有限 公司為漏水檢測之結果,及劉彩雲2人上開妨礙鑑定人進行 專業鑑定等一切情形後,認王雲光2人主張系爭漏水之原因 係因系爭6樓房屋主浴廁、客浴廁地板或相關部位年久失修 、防水失效所致一事為真實。劉彩雲2人抗辯只能就系爭6樓房屋主浴廁之淋浴間地板做鑑定,系爭5樓之漏水與伊無關 云云,並不足採。 ㈡王雲光請求劉彩雲將系爭6樓房屋及其樓地板修繕至使系爭5樓房屋不再漏水之狀態,為有理由。 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修繕費用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 ⒉系爭5樓房屋之漏水係因系爭6樓房屋主浴廁、客浴廁地板或相關部位年久失修、防水失效所致,已如前述。為避免系爭6樓房屋因浴廁地板或相關部位之排水防水不良,致系爭5樓房屋持續受有漏水之損害,妨害系爭5樓房屋所有權能之完 整行使,則王雲光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但書規定,請求對系爭房屋有維 護、修繕責任之所有權人劉彩雲將系爭6樓房屋及其樓地板 修繕至使系爭5樓房屋不再漏水之狀態,為有理由。 ㈢王雲光請求劉彩雲2人就系爭漏水所生之損害連帶賠償5萬2,500元(即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修復費用3萬1, 000元、主臥室冷氣受損維修及零件更換1萬3,500元、客廳 天花板及崁燈修復及更換設備費用8,000元),為有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除非建築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民法第191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建築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建築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系爭5樓房屋漏水之原因為系爭6樓房屋主浴廁、客浴廁地板或相關部位年久失修、防水失效所致,已如前述,劉彩雲為系爭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6樓房屋內之主浴廁、客浴廁地板或相關部位屬其專有部分,應推定劉彩雲未就其所有之系爭6樓房屋善盡修繕、管理及維護義務之行為係有過 失,並因此導致王雲光所有之系爭5樓房屋受有漏水損害, 屬不法侵害王雲光所有權之行為。此外,劉彩雲未再舉證其對系爭6樓房屋之主浴廁、客浴廁地板或相關部位之設置或 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則劉彩雲應就系爭漏水所生之損害,對王雲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劉志仁雖非系爭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然其自承系爭6樓房屋為其與劉彩雲共同居住使用,且至其收到本院106年度全字第606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前,主浴廁均為其在使用,此後改為在客浴廁用水;又因劉彩雲年事較高,系爭房屋自106年3月12日凌晨發生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以來,係由其受劉彩雲之委託代 為處理,其知悉系爭5樓房屋有漏水,有於該日下樓查看系 爭5樓房屋之漏水情形,亦有叫人來看漏水,並曾收受保富 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載明系爭漏水經委請國銓水電行檢測後,顯示系爭5樓房屋之漏水為系爭6樓房屋浴室排/防水 不良所致,復知悉全能宅修通工程有限公司之漏水檢測過程,及檢測結果顯示系爭房屋之漏水為系爭6樓房屋浴室大理 石下方防水失效且大理石溝縫的填縫劑脫落,及浴室門口防水失效所致排水不良所致等情(見原審卷1第55至57頁、第 182頁、第205頁),再參以劉志仁於107年1月24日土木技師在系爭5、6樓房屋初勘時向王雲光2人稱:「你如果要拖, 隨你去拖,拖越久跟我沒關係,因為漏水是在你這裡漏」、「我如果有感覺到你有這個回答,我再給你查,對不對,你不跟我合作,我何必跟你合作!啊漏水是你在漏,跟我沒關係,我那邊沒漏...」、「...漏是你在漏,跟我沒什麼關係,你如果要去跑法院,我跟你說,如果判我幾百萬,沒關係,我就跟你耗,至少耗3年,你至少再漏3年」(錄音光碟見原審卷1第174頁,錄音譯文見原審卷1第186至187頁、第197頁),足見劉志仁確為系爭6樓房屋主浴廁及客浴廁之實際 用水人,且自始代表劉彩雲負責與王雲光2人協商、處理系 爭漏水之問題,明確知悉歷次漏水檢測結果顯示系爭5樓房 屋漏水為系爭6樓房屋浴廁年久失修、防水失效所致,是其 於知悉系爭漏水相當可能係因系爭6樓房屋衛浴間地板水流 所導致後,本應注意盡速處理漏水問題,或在漏水問題解決前停止就可能導致系爭5樓房屋漏水之用水行為,避免擴大 系爭房屋之漏水侵害,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於收受前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之前持續在系爭6樓房屋主浴 廁內用水,並於訴訟中拒絕同意鑑定人進行鑑定,容任漏水範圍持續擴大,加劇系爭5樓房屋漏水之損害,該當不法侵 害王雲光對系爭5樓房屋所有權之行為,王雲光得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191條第1項規定,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賠償其因系爭漏水所受之損害。 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 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⑴系爭5 樓房屋主臥室之天花板及牆面,因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浸潤 而有天花板髒汙斑駁、油漆脫落,牆壁亦發生嚴重壁癌等現象,業據王雲光提出主臥室天花板、牆壁壁癌之照片為證(見原審北司調字卷第13至20頁、原審卷1第17至22頁、第61 至64頁、第102至155頁),並經原審於107年3月27日至系爭5樓房屋現場勘驗主臥室天花板,確有油漆剝落之汙痕及牆 壁壁癌髒汙之情形(原審勘驗筆錄及照片見原審卷1第238至239頁、第248至250頁),堪認系爭5樓房屋之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因系爭漏水受有損害,而有修繕回復原狀之必要,王雲光主張其因回復原狀須支出壁癌修復牆面油漆費用2萬5000元、施工時之地面防護6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崴普水電 工程行估價單為憑(見原審卷1第32頁),堪可採信,是王 雲光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賠償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修復費用3萬1,000元,應屬有據。⑵系爭5樓主臥室之漏水位置為冷氣正上方,故主臥室之冷氣因遭漏水浸泡,冷氣之圓筒部位有異常滲水,且使用冷氣時,機械確有明顯水流聲之異常聲響等情,有王雲光提出之冷氣機滴水照片、冷氣持續滴水及冷氣運轉時之影片、截圖在卷可參(見原審卷1第93至95頁、 第108頁),足認上開冷氣受漏水浸潤而發生運轉異常,再 參酌王雲光所提出之日立冷氣估價單顯示,系爭漏水發生期間之106年12月21日,上開冷氣因損壞而須更換室內電腦、 馬達、左右葉倫及清洗保養之費用共為1萬3,500元(見原審卷1第163頁),衡以系爭估價單之費用並無過高,且為專門經營空調冷氣設備之台灣日立江森自控空調設備販賣股份有限公司之服務中心所出具,應具一定之公信力,是王雲光主張之上開修復費用,尚屬合理,則其據此請求劉彩雲2人連 帶賠償主臥室冷氣受損維修及零件更換費用1萬3,500元,同屬有據。⑶系爭5樓房屋自107年3月2日起另於客廳天花板出現漏水情形,且系爭5樓客廳漏水之水量須達以水桶接水, 並蔓延至天花板上崁燈線路,致崁燈部位持續漏水,周圍天花板因整片浸濕而出現黑黴斑塊、孳生蚊蟲等情,業據王雲光提出系爭5樓房屋客廳自107年3月2日至5月22日期間之漏 水照片、影片及截圖為證(見原審卷1第252至281頁、卷2第57至97頁),經原審於107年3月27日至系爭房屋現場勘驗,確認系爭5樓房屋之客廳天花板有漏水浸潤痕跡、放置水桶 內有數公分積水等情(原審107年3月27日勘驗筆錄見原審卷1第239頁),足證系爭5樓房屋之客廳天花板及其上之崁燈 確因系爭漏水而受有損害,其修復費用業據王雲光提出宏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107年6月23日估價單,內容記載客廳天花板整修費用3,000元、活動口及油漆費用4,000元、崁燈更換費用1,000元,總金額為8,000元(估價單見原審卷2第73頁 ),是王雲光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賠償客廳天花板及崁燈修 復、更換設備8,000元,亦屬有據。 ⒊綜上,王雲光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賠償因系爭漏水所受之損 害5萬2,500元(包含系爭5樓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修復費用3萬1,000元、主臥室冷氣受損維修及零件更換1萬3500元、客廳天花板及崁燈修復及更換設備費用8,000元),為有理由 。 ㈣王定愷因系爭5樓主臥室、客廳漏水致居住安寧人格法益受 侵害且情節重大,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萬元、3萬元,為有理由。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 照)。是以,侵害他人住居安寧人格利益而達情節重大者,受侵害之人除財產損害外,並得請求精神上損害之慰撫金,⒉系爭5樓房屋之主臥室、客廳因劉彩雲2人之侵權行為發生漏水等情,已如前述。觀之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因漏水而受損 之影片及照片,可見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之天花板、牆壁確 因漏水而有髒汙水漬,更因漏水浸潤而有發泡、腐爛、油漆或泥塊剝落之壁癌情形,漏水水量除可達滿桶水位外,水色混濁黃汙、漏水嚴重時甚至於15秒內即2度有漏水滴落之現 象(見原審北司調字卷第13至20頁、原審卷1第17至22頁、 第61至64頁、第102至155頁),再參以王定愷所稱系爭5樓 主臥室漏水期間為106年3月12日起至107年1月間約9月餘, 暨衡酌上開漏水損害位置為王定愷日常居寢休憩之重要處所,堪認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客觀上對王定愷之日常家居生活 明顯造成嚴重干擾及不便,況長期處於滲、積水之潮濕或油漆剝落之粉塵環境,對居住者之身心健康有負面影響,是系爭主臥室漏水情形對王定愷居家安寧人格利益之侵害,已超越一般人於社會生活中所能容忍之程度且情節重大,則王定愷請求未盡系爭6樓房屋修繕、維護義務之所有權人劉彩雲 ,以及知悉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可能為系爭6樓房屋所導致後,本應注意在漏水問題解決前停止就6樓房屋之主衛浴為用 水行為仍置之不理而持續用水之劉志仁,共同就其所受之精神上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審酌系爭5樓主臥室 漏水侵害之時間及範圍、系爭5樓房屋位於臺北市精華段落 、王定愷、劉彩雲2人之學經歷、財力(見原審北司調卷第 36頁、原審卷1第81至82頁、限閱卷內兩造戶籍謄本及財產 所得資料)等一切情狀,認王定愷就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所 得請求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以6萬元為適當。 ⒊系爭5樓客廳漏水自107年3月2日以降持續擴大,迄今天花板有黑汙發霉,於漏水處孳生蟲蠅,須放置水桶以盛裝漏水等情,有王定愷所提出之照片及原審107年3月2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1第239頁、第254至281頁、原審卷2第57 至69頁),足認王定愷已因家中居住環境潮濕發霉、孳生蟲蠅而嚴重影響其居住時之生活品質、居住安寧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則其主張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受劉彩雲2人不法行 為侵害,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賠償其所受之精神上損害,即 屬有據。爰審酌系爭客廳漏水侵害之時間自107年3月2日開 始迄今,系爭房屋位於臺北市精華段落,漏水位置在入門客廳處,及王定愷、劉彩雲2人之學經歷、財力等一切情狀, 認王定愷就系爭客廳漏水得請求之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 綜上所述,王雲光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但書規定,請求劉彩雲將系爭6樓房屋及其樓地板修繕至使系爭5樓房屋不再漏水之狀態,及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196條 規定,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給付5萬2,500元本息;王定愷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191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賠償6萬元本息,暨請求劉彩 雲2人連帶給付3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劉彩雲2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