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54號上 訴 人 宋良音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 被上訴人 王儷瑾 被上訴人 劉雅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 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上訴人王儷瑾、劉雅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王儷瑾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劉雅綺應給付上訴人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王儷瑾應將附件一道歉啟事刊登於其所經營之「認識西班牙~跟著官方導遊走!」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discoverspain/),並設定為置頂狀態2年.(五)被上訴人劉雅綺應將附件二道歉啟事刊登於其所經營之「深度西班牙」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Espanaprofundo/), 並設定為置頂狀態2年。(六)第二、三項聲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王儷瑾未曾到場,據其提出書狀聲明:(一)如主文所示。(二)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被上訴人劉雅綺未曾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無聲明可供記載。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 (一)伊曾旅居西班牙多年,現為文字影像工作者,著有「西班牙節慶散步:大城小鎮全紀錄」、「熱情的地中海滋味!西班牙美食」、「西班牙深度之旅」等多本與西班牙(下稱西國)相關書籍,並經營「kate的西班牙小廚房」之臉書粉絲專頁(下稱kate專頁)。被上訴人王儷瑾現職為西國導遊,著有「巴塞隆納,不只高第」(下稱系爭「巴書」)、「西班牙,再發現」等書,並經營「認識西班牙~跟著官方導遊走!」臉書粉絲專頁(下稱王導遊專頁)。被上訴人劉雅綺為「深度西班牙」臉書粉絲專頁(下稱深度專頁)之版主。 (二)被上訴人王儷瑾於民國104年7月18日下午5時24分在王導 遊專頁公開發文指稱伊「沒寫出處而引用」王儷瑾新書內容,並表示此事涉及抄襲,伊「再怎樣自圓其說都會讓人看穿」等。嗣網友Ling Yu在該貼文下留言詢問被上訴人 王儷瑾:「到底是誰讓您這麼生氣阿?我好想知道喔~~」,網友David Kao回覆:「從導遊(指被上訴人王儷瑾) 回答我前一篇po文的留言,我已知道她是誰了。你去找找我在【「沒寫出處的引用」&對四隻貓餐廳的感謝】這一篇的留言,上網孤狗一下,就可以知道那人是誰了。」被上訴人王儷瑾亦回覆:「謝謝Dario Kao(即David Kao)代替我回答。」而網友David Kao所提及其於另一篇貼文 中之留言,係:「導遊說的那位『沒寫出處的引用』該不會是一個叫做『xxx的西x牙小廚房』這個粉絲頁的版主吧?」被上訴人王儷瑾亦回應:「嘿嘿!你很聰明。夜路走多了,習慣性的抄襲,聰明的讀者們都看得出來,我就不需要指名道姓啦!」網友Ling Yu回覆:「超級震驚!! !非常喜歡西班牙的我也有加入他的粉絲團並買了兩本他的書!」顯見被上訴人王儷瑾發文攻訐之對象確如網友 David Kao所提示,而該提示足供其他網友特定受攻訐之 對象為伊。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7月30日凌晨0時49分 在王導遊專頁中再次發文:「看到一個住西班牙的台灣朋友今天po的東西,很為她抱不平。因為,她也是『換句話說』的受害者,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換句話說』不是『抄襲』?…更讓人不平的是,『換句話說的人』(指上訴人)還說,她是自己查西班牙文資料的,問題是,她的西文程度讓人質疑她真的有能力看得懂西班牙文資料?」網友Spa生活爆報於下方留言詢問:「為何不公布是 誰換句話說?」多名網友隨即回覆:「就是某個廚房版主啦!」「是那位kxxx廚房版主」「是小廚房」,網友Spa 生活爆報回覆:「我終於知道了!!謝謝提示~」,顯足供閱覽王導遊專頁之網友知悉被上訴人王儷瑾發文所指涉對象為kate專頁之版主即伊。 (三)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10月19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 當導遊的好處是能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所以隨時可以學到新東西。…從律師、法官那裡知道『換句話說也可算是侵權』。」104年11月2日發文:「…《認識西班牙~跟著官方導遊走!》這個粉絲頁真是領導潮流,是某版主的靈感來源,我在這裡po什麼,就有人po什麼…『換句話說』的寫手請繼續跟著導遊寫東西…」;105年2月15日發文:「一本『換句話說』的書也會再版,真是讓人傻眼!」「…一本東抄抄西抄抄、把人家心血結晶換句話說的書…她的書遇到『換句話說』的抄襲問題…今天剛得知,『換句話說』的作者現在正在她的臉書上得意洋洋地宣告天下,她的出版社再版她那本『換句話說』的書…」,避免直接使用「抄襲」用語,故意以「換句話說」作為伊之代稱,影射伊之著作係將被上訴人王儷瑾之著作以換句話說之方式改寫而成,並持續不斷提及此事,意圖對讀者製造並加深伊一直在抄襲被上訴人王儷瑾著作之印象,嚴重貶損伊於社會上之評價。 (四)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10月31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 為什麼網路上有人大有其事地特別談到西班牙的萬聖節裝扮?…傳統上,西班牙沒有慶祝萬聖節,現在雖然有一些萬聖節裝扮,但是,基本上是非常非常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會誤以為西班牙人對於萬聖節或是萬聖節裝扮非常熱衷…」,再於該文下方留言批評伊沒住在西國,對西國不了解等語,另有網友附和指控伊抄襲誤導讀者等。被上訴人王儷瑾又於104年12月27日、29日發文嘲諷伊之著作「 熱情的地中海滋味!西班牙美食」內對於Bocadillo及 Pinchos等西國美食之翻譯方式,並批評「它的中文翻譯 絕對不是某書上寫的『波卡迪優』」;惟bocadillo或 pinchos,均非如三明治、漢堡、披薩等已有公認公知之 譯名,譯者欲採取意譯或音譯並無對錯問題,被上訴人王儷瑾所為顯非屬「導正視聽」,實係誤導讀者質疑伊著作之專業性,故意貶損伊之社會上評價。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5年1月22日發文:「每年復活節有時在三月,有時在四月…(請不要拿某本不是我寫的西班牙節慶書籍問我為什麼作者說復活節在四月)…」;係針對伊所著「西班牙節慶散步:大城小鎮全紀錄」一書目錄中將復活節(即聖週,復活節前一週為聖週)歸類為四月節日而作批評,惟此僅係目錄中為分類各節日之需要,將通常落在四月的聖週歸類為四月節日,伊在該著作內文中亦清楚說明「每年的聖週日期並不相同,是依據每年春分月圓後的第一個星期日為主復活日當作基準」,足證被上訴人王儷瑾未經查證即恣意曲解伊之著作並加以渲染,故意毀損伊之聲譽。被上訴人王儷瑾再於105年2月4日發文:「西班牙的Sitges 真的如某版主說的一樣,像威尼斯一樣以面具裝扮來慶祝狂歡節?」「導遊不懂,為什麼有人到過某國的某地幾次,就自稱某國專家?…到Sitges幾次,剛好遇到狂歡節,剛好看到有人帶威尼斯式的面具,就以專家的口吻說:在Sitges以面具慶祝狂歡節。」係針對伊於同日發文而作批評;惟伊僅係分享伊前在Sitges旅遊時,於當地看到店家販售之面具,文中亦說明面具僅係民眾為裝扮而選擇的道具「之一」,被上訴人王儷瑾亦於發文中自承確有人使用面具作為裝扮道具,伊發文內容並無錯誤,伊亦未曾以「專家」自居,被上訴人王儷瑾故意或過失無端曲解伊之原意後再加批評,藉此加深讀者對於伊分享資訊錯誤百出之印象。 (五)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5年2月27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馬德里式燉牛肚):這是道地的西班牙冬季美食,臉書上曾有西班牙美食專頁在夏天特別介紹道馬德里地區最有名的美食,實在錯得離譜。」係針對伊於104年6月29日之發文所為。惟伊當時僅係分享在臺北美食展西國館中品嚐到該料理,並未介紹該料理為夏季料理,被上訴人王儷瑾竟以伊發文時為夏季,藉詞批評伊不應該在夏季提到西國冬季美食,實屬荒謬,益證被上訴人王儷瑾係以毀損伊之名譽為目的,一再以莫須有名義發文攻訐伊。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5年6月7日發文:「對西班牙一知半解卻自稱專家 、不查證就po文說『西班牙部分地區7月1日起開始課徵觀光稅』,這樣真會誤導讀者、以訛傳訛!…一個『西班牙專家』隨便寫文章,實在讓人搖頭!…還是她根本不知道觀光稅的西文怎麼說?導遊真的很想跟『她』說:『請妳不要再誤導讀者好嗎?』…」,係針對伊於同年月6日之 發文所為。惟伊僅係單純分享一則關於西國部分地區將於7月1日課徵觀光稅之報導,被上訴人王儷瑾竟以西國有部分地區如加泰隆尼亞區早已開始徵收觀光稅,並非全國各地首次有地區開始課徵觀光稅為由,認定該則報導有誤而撰文批評,嗣後亦再以留言方式挑剔該則報導不當,惟倘若該則報導內容確有錯誤,被上訴人王儷瑾指摘之對象應為撰寫該則報導之人而非伊;且該則報導主要係報導西國有部分地區將於7月1日課徵觀光稅,至於西國其他地區是否早已課徵,或被點名之地區過去是否曾課徵,並非該則報導之重點,亦非讀者所關心內容,伊援引此則報導無不當可言,顯見被上訴人王儷瑾係假澄清視聽之名行攻訐伊之實。被上訴人王儷瑾另於105年6月26日發文:「某位西班牙美食專家在她的blog上把Tinta de Sepia稱為是『做墨魚燉飯會用的調色料』…那位經常犯錯的西班牙美食專家又錯了!」查墨魚燉飯之所以呈現黑色色澤,係因加入墨魚汁(Tinta de Sepia)烹飪之故,伊撰文稱墨魚汁係「做墨魚燉飯會用的調色料」,係以較文學之方式表達,意即將墨魚汁比擬作調色料,一般讀者無誤解成「指稱墨魚汁為色素之調色料」之可能,益證被上訴人王儷瑾係刻意曲解伊之文句再加渲染批評,嗣亦多次發文提及此事,企圖加深讀者對伊之負面印象。被上訴人王儷瑾再於105 年9月1日發文:「在網路上看到一句『Horchata是西班牙瓦倫西亞以一種名為chufa的豆子加上水、糖磨製而成的 飲料。』…哎!寫東西之前一定要查一下資料,不然,就會造成中文網路上一堆以訛傳訛的錯誤報導出來…」,並於文中表示chufa是油莎草的塊莖,不是豆子,惟豆字本 身並非僅指豆科植物,非豆科植物之豆狀物品也常以豆稱呼,例如咖啡豆、可可豆等,故伊之文句亦無錯誤可言,被上訴人王儷瑾雖強調chufa不是豆子,其仍稱chufa作成之飲料Horchata為豆奶,顯前後矛盾,益證被上訴人王儷瑾上揭發文係為貶損伊之名譽而無端攻擊。 (六)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12月31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 在此強調實地實況報導,而不是『遙想式分享』!」「這是今天在巴塞隆納的La Boqueria菜市場現場實地拍的照 片,不是拿以前的舊照片充數,也不是『遙想式分享』!」另於105年2月29日發文:「…導遊在西班牙報導」,下方有網友留言:「"導遊在西班牙報導"是有別於"kate在 台灣報導西班牙節慶嗎?"」,被上訴人王儷瑾回覆:「 …不過你說的倒是真的,我不明白為什麼有人很久沒住西班牙還一天到晚在臉書上分享西班牙的節慶,讓人誤以為她在西班牙參與節慶…真是讓人無言…」等語。被上訴人王儷瑾因伊現已搬回臺灣並非居住在西國,惡意批評伊係「硬裝成住在西班牙來誤導讀者」,並以「遙想式分享」等語嘲諷伊,加深讀者對伊之負面印象。另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5年1月4日發表一長篇文章,詳細介紹西國之政治 ,有網友留言表示「這篇這麼仔細清楚,不知某廚娘會不會又整碗捧去?」被上訴人王儷瑾回覆:「不懂裝懂的人很可能把我寫的東西整碗端走…誰抄誰、誰寫錯大家都知道。」顯見被上訴人王儷瑾係以「伊可能會整篇抄走」之子虛烏有指控毀損伊之人格。被上訴人王儷瑾再於105年5月19日發表一篇關於西國文化地圖的介紹文章,文中表示:「希望網路上只會『換句話說』的『西班牙專家』別撿現成便宜」;下方有網友留言:「都已經點名好幾次了,還一直"換句話說",對方的"無恥度"會不會太無上限了?」足證被上訴人王儷瑾持續發表類似文字,確已對讀者造成伊一直在抄襲王儷瑾著作之印象,嚴重貶損伊於社會上之評價。被上訴人王儷瑾復於106年6月21日及7月2日撰文分享西國百大伴手禮,於文末表示:「導遊寫得很辛苦,要換句話說的人請通知一下」。 (七)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5年11月3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無端指控伊抄襲,針對巴賽隆納百年老店Casa Gispert,被上訴人王儷瑾及伊之著作中均有小篇幅介紹,惟由二者敘述之文字及內容,顯無雷同,亦顯非單純將他人文字換句話說或重組,被上訴人王儷瑾卻主觀認定為抄襲並以「靈犀相通」等語影射伊抄襲。該則發文下方亦有網友留言表示應不構成抄襲,被上訴人王儷瑾雖於回覆中否認指控伊抄襲,惟仍堅持伊「靈犀相通」「挑了幾個跟我一樣的東西來寫」等,實係影射伊抄襲,嚴重貶損伊於社會上之評價。(八)被上訴人劉雅綺於104年12月28日上午5時6分因西國食物 音譯問題與伊見解不同,於深度專頁發文批評伊,並於文中指稱伊為「騙子」「做賊的真的比受害者會喊抓賊」「業配文」「文章乾的要命,通盤無重點還顯然有跟廠商收費」「到處抄襲」,被上訴人王儷瑾亦於同日上午5時42 分留言附和,並以不實文字攻訐伊:「嘿嘿!我知道妳在說誰。我不懂的是,她(指上訴人)已搬離西班牙好久了,還繼續寫些西班牙生活例如聖誕節、聖誕彩券之類的東西,有點混淆視聽,讓人誤以為他是一個住在西班牙的西班牙專家,她東抄人家一句、西抄人家一段,自己加上的全是錯的,寫出一堆錯誤的東西…」;亦有網友Tonia Lee及Cai Lee留言詢問被上訴人劉雅綺指控之對象為何人,被上訴人劉雅綺亦回覆:「搜關鍵字平秋思就有了」、「同一個人」等語,提示指稱之對象為伊。 (九)被上訴人王儷瑾所經營王導遊專頁之粉絲人數於105年1月間達17萬人,伊之著作從未參考過被上訴人王儷瑾之著作,遑論抄襲,伊與被上訴人王儷瑾之著作中針對同一間餐廳提到三樣菜色重複,不構成抄襲,然被上訴人王儷瑾僅因伊著作中提到四隻貓餐廳所提供之料理與王儷瑾新書中所介紹之菜色相同,未確認此事是否構成抄襲,亦未查證伊有無抄襲,即於104年7月18日公開發文指控伊抄襲,嗣亦多次發文或留言大肆散播伊抄襲或伊提供錯誤資訊,足使閱覽王導遊專頁之不特定人對伊之專業能力產生質疑,嚴重貶損伊於社會上之評價,造成伊名譽受損。另被上訴人劉雅綺之深度專頁粉絲人數超過1萬人,其未經查證僅 憑片面臆測即於公開版面指控伊為騙子、有跟廠商收錢、文章為業配文等,足使閱覽深度專頁之不特定人對於伊撰文分享餐廳或景點資訊之客觀性產生質疑,嚴重毀損伊名譽。被上訴人2人於網路上公開發表侵害伊名譽權之言論 ,造成對西國資訊有興趣之不特定人對伊專業能力感到質疑,甚至附和被上訴人漫罵伊或揚言將至伊開設之講座鬧場等,出版業或與西國相關單位對於伊之形象有所疑慮,影響合作意願,伊工作機會因此大幅減少,且自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7月發文攻擊以來,伊即因承受被上訴人網路霸凌之心理壓力而影響身心健康,並曾多次就醫。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王儷瑾、劉雅綺分別賠償伊精神慰撫金,及刊登道歉啟事回復名譽。爰求為命:被上訴人王儷瑾給付25萬元,被上訴人劉雅綺給付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利息;被上訴人王儷瑾應將附件一道歉啟事刊登於其所經營之王導遊專頁,並設定為置頂狀態2年;被上訴人劉雅綺應將附件二道歉啟事刊登 於其所經營之深度專頁,並設定為置頂狀態2年之判決(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三、被上訴人抗辯如下: (一)被上訴人王儷瑾以:上訴人於105年曾對伊提出刑事妨害 名譽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駁回其再議(下稱系爭刑事偵查案件),足見伊並無誤指上訴人抄襲,亦無發文不實或捏造事實,伊在網路上之發文皆屬有憑據之主觀評論,絕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情形。商業周刊(城邦出版社)之所以把上訴人著作之魔幻巴塞隆納(下稱系爭「魔書」)一書下架,係因商業周刊之律師與主編研究過奇光出版社提供之證據後,覺得系爭「魔書」之內容有侵權問題,為避免影響商業周刊聲譽而決定將該書下架。上訴人以換句話寫的方式重組文字,寫出與伊著作類似之內容,造成伊身心受到損害,伊考量商業周刊及上訴人名譽,沒有繼續追究,上訴人對伊提出誹謗告訴及請求民事賠償,顯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上訴人劉雅綺未曾在本院到場,亦未提出書狀,據其在原審提出書狀,以:依系爭刑事偵查案件高檢署106年度 上聲議字第7087號處分書,可知專業文章言論屬個人表達之合理言論;伊舉例涉及上訴人部分,屬事實之陳述,並非毫無憑據之捏造,難認為貶損上訴人之名譽與社會地位。上訴人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2127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再議,經高檢署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7087號處分書駁回其再 議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可稽(見原審卷40-44、57-62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偵查案卷,核閱無訛。 五、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王儷瑾、劉雅綺發表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言論,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王儷瑾、劉雅綺損害賠償及刊登道歉啟事回復名譽,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 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 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下稱第509號解釋)可稽。又言論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 定,及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 ,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第509號 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7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據以指稱被上訴人侵害其名譽所引述之文句,均係節錄自被上訴人在臉書專頁發文之片段,有王導遊專頁、深度專頁資料可稽(見原審卷20-23、78-88頁),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關於被上訴人王儷瑾部分,查: 1.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7月18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沒寫出處而引用」「再怎樣自圓其說都會讓人看穿」「嘿嘿!你很聰明。夜路走多了,習慣性的抄襲,聰明的讀者們都看得出來,我就不需要指名道姓啦!」全文意旨(見原審卷20頁),係被上訴人王儷瑾因認其所著系爭「巴書」中關於四隻貓餐廳之菜單部分遭上訴人未表明出處引用,質疑遭抄襲。參諸系爭「巴書」出版商奇光出版社前於 104年9月15日發函上訴人及出版系爭「魔書」之商業周刊出版部,表示:「…商業周刊2015年6月4日出版之《魔書》(即系爭「魔書」),寫手宋良音小姐在該書第113頁 提及的『四隻貓提供道地的加泰隆尼亞菜餚,如香煎香腸佐白扁豆(butifarra con alubiasblancas)、燉魚( suquet)、滷牛肉(fricando)…』,事實上不在四隻貓餐廳的菜單上。上述幾道菜其實是王儷瑾透過與餐廳老闆及主廚的私交,特別情商主廚特地做幾道菜給王儷瑾拍照,僅供王儷瑾於《巴書》(即系爭「巴書」)『1-3風味 佳餚:巴塞隆納的美食』章節中介紹『加泰隆尼亞美食』配圖之用(其照片和中西文菜名參見《巴書》第55和56頁)。我們想請問宋良音小姐是從何得知上述菜色即四隻貓餐廳的招牌菜?此外,宋良音小姐在《魔書》中對於四隻貓餐廳的描寫,尤以畢卡索與該餐廳的淵源背景介紹(參見《魔書》第112和113頁),與王儷瑾小姐在《巴書》描寫的四隻貓餐廳(見第99和100頁)行文上多所雷同。關 於這點,不知宋良音小姐又是如何解釋?…針對四隻貓餐廳的菜色一點,四隻貓餐廳業已出具英文書面聲明,證明上述幾道菜及其照片僅作為王儷瑾小姐的《巴書》介紹加泰隆尼亞美食之用,並不在四隻貓餐廳的菜單上。而宋良音小姐未經採訪查證即寫於《魔書》中,此錯誤訊息亦已損及四隻貓餐廳聲譽。」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5偵12127號卷104頁),嗣系爭「魔書」出版商城邦文化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城邦公司)於104年9月23日函覆:「本公司向來重視著作權之保護並嚴格遵循法令,與書籍作者皆訂有相關契約,並由作者確切聲明其提供之著作物權利無虞,本公司方予採用。…本公司已將貴社來函轉予宋女士(即上訴人),如貴社作者王女士(即被上訴人王儷瑾)與宋女士間有任何糾紛或誤會,本公司盼雙方可妥善溝通處理。本公司秉持客觀立場,無意涉入紛爭」;另城邦媒體控股集團法務部104年11月9日表示意見:「…其描述或表達並非一致,故應無侵害著作權情事,…本件既然無涉侵權,則我方即毋須考慮下架回收,惟如貴單位基於出版同業情誼及減少誤會,而決定將書籍下架回收,法務表示尊重。」(見同上卷105、103頁);商業周刊嗣於105年 10月、11月間寄發電子郵件表示基於尊重同業情誼,已發函將系爭「魔書」回收,並請兩造自行釐清法律爭議(見同上卷106-110頁),有奇光出版社、城邦公司函文、四 隻貓餐廳聲明、電子郵件可稽(見原審卷76、77頁,另見外放刑事偵查卷影本),足見被上訴人王儷瑾係就四隻貓餐廳為其所特製且未公開於菜單中之餐點,竟為上訴人在所著系爭「魔書」內引為該餐廳之招牌菜色,及書寫方式雷同之處提出質疑,並要求商業周刊出版部及上訴人提出說明;雖城邦公司上開回函未表示有侵權一事,然系爭「魔書」嗣經出版者回收,足見該書應有涉及抄襲之爭議,被上訴人王儷瑾為系爭「巴書」之作者,對系爭「魔書」之作者即上訴人為前述貼文,尚非毫無憑據,難認係基於惡意貶損上訴人名譽而發表不實言論。 2.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7月30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看到一個住西班牙的台灣朋友今天po的東西,很為她抱不平。因為,她也是『換句話說』的受害者,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換句話說』不是『抄襲』?…更讓人不平的是,『換句話說的人』還說,她是自己查西班牙文資料的,問題是,她的西文程度讓人質疑她真的有能力看得懂西班牙文資料?」105年2月15日發文:「一本『換句話說』的書也會再版,真是讓人傻眼!」「…一本東抄抄西抄抄、把人家心血結晶換句話說的書…她的書遇到『換句話說』的抄襲問題…今天剛得知,『換句話說』的作者現在正在她的臉書上得意洋洋地宣告天下,她的出版社再版她那本『換句話說』的書…」,綜觀全文意旨(見原審卷21頁、78頁背面),係被上訴人王儷瑾因對上訴人所著「西班牙深度之旅:馬德里、巴塞隆納、瓦倫西亞」一書(下稱系爭深度之旅一書)與作者「西班牙小婦人」之「西班牙。感動進行式」一書(下稱系爭感動一書)有雷同之處而為發文。參諸被上訴人王儷瑾在系爭刑事偵查案件所提出系爭深度之旅一書及系爭感動一書比較表(見外放卷18- 23頁),可知二書就「卡達克斯」、「薩拉曼卡」、「阿爾布費拉湖」及「聖塞巴斯提亞」等篇內容,就相同景點之用詞確有相似之處;且上訴人亦曾向「西班牙小婦人」自承:「我已經買到書進行比對,文中部分資訊中確實有參閱到《西班牙。感動進行式》一書,很抱歉,在之前撰寫時有疏漏,目前我已經修正了文句及資料,並也放了之前曾參閱《西班牙。感動進行式》一書字樣,附上這兩篇連結,請你看看這樣是否合宜,如果還有任何不妥之處,也請隨時告訴我,對於因為自己的疏失,造成讓你覺得不受尊重之處,也請見諒!!」「…因為我個人的疏失,讓之前曾參閱你書籍的文章,在這時又有了問題,使得在你塞巴斯提安纜車發文的留言下,讓許多網友有輿論延伸的影響…」等語(見外放卷22-23頁),足見上訴人所著系 爭深度之旅一書確有參閱系爭感動一書內容而未註明出處或來源,則被上訴人王儷瑾前揭發文,依其所提出證據並非全無憑據,難認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3.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10月31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 為什麼網路上有人大有其事地特別談到西班牙的萬聖節裝扮?…傳統上,西班牙沒有慶祝萬聖節,現在雖然有一些萬聖節裝扮,但是,基本上是非常非常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會誤以為西班牙人對於萬聖節或是萬聖節裝扮非常熱衷…」,104年12月27日、29日發文:「熱情的地中海滋 味!西班牙美食」、「『西班牙三明治』Bocadillo…它 的中文翻譯絕對不是某書上寫的『波卡迪優』」,105年1月22日發文:「每年復活節有時在三月,有時在四月…(請不要拿某本不是我寫的西班牙節慶書籍問我為什麼作者說復活節在四月)…」,105年2月4日發文:「西班牙的 Sitges真的如某版主說的一樣,像威尼斯一樣以面具裝扮來慶祝狂歡節?」「導遊不懂,為什麼有人到過某國的某地幾次,就自稱某國專家?…到Sitges幾次,剛好遇到狂歡節,剛好看到有人帶威尼斯式的面具,就以專家的口吻說:在Sitges以面具慶祝狂歡節。」105年2月27日發文:「(馬德里式燉牛肚):這是道地的西班牙冬季美食,臉書上曾有西班牙美食專頁在夏天特別介紹道馬德里地區最有名的美食,實在錯得離譜。」105年6月26日發文:「某位西班牙美食專家在她的blog上把Tinta de Sepia稱為是『做墨魚燉飯會用的調色料』…那位經常犯錯的西班牙美食專家又錯了!」(並於105年8月10日、105年10月6日、106年7月30日就墨魚燉飯發表類似言論),105年9月1日 發文:「在網路上看到一句『Horchata是西班牙瓦倫西亞以一種名為chufa的豆子加上水、糖磨製而成的飲料。』 …哎!寫東西之前一定要查一下資料,不然,就會造成中文網路上一堆以訛傳訛的錯誤報導出來…」,綜觀全文意旨(見原審卷80-83頁、84頁背面至85頁),係被上訴人 王儷瑾就其所認知及見聞之西國節慶、食物翻譯及傳統等事項所為意見表達,縱其針對上訴人就相同事項之陳述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或批評,亦屬意見表達,其用語縱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亦應認屬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尚難逕認被上訴人王儷瑾主觀上有何以不實事項指摘上訴人之惡意,應認被上訴人王儷瑾並不構成貶損上訴人名譽之情形。 4.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5年6月7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對 西班牙一知半解卻自稱專家、不查證就po文說『西班牙部分地區7月1日起開始課徵觀光稅』,這樣真會誤導讀者、以訛傳訛!…一個『西班牙專家』隨便寫文章,實在讓人搖頭!…還是她根本不知道觀光稅的西文怎麼說?導遊真的很想跟『她』說:『請妳不要再誤導讀者好嗎?』…」全文意旨(見原審卷84頁),係被上訴人王儷瑾就臺灣有新聞媒體報導西國將課徵觀光稅一事,表示該觀光稅在91年間即有而非「新聞」,並張貼西國先前已有課徵觀光稅之相關報導,及指出上訴人轉載新聞報導之錯誤,其係指出轉載之報導易使讀者誤解,並釐清觀光稅之事實。被上訴人王儷瑾就與上訴人轉載報導內容認知不同提出主觀意見,應屬意見表達之合理範圍,難認係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尚難遽認被上訴人王儷瑾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5.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12月31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 在此強調實地實況報導,而不是『遙想式分享』!」「這是今天在巴塞隆納的La Boqueria菜市場現場實地拍的照 片,不是拿以前的舊照片充數,也不是『遙想式分享』!」105年2月29日發文:「…導遊在西班牙報導」「…不過 你說的倒是真的,我不明白為什麼有人很久沒住西班牙還 一天到晚在臉書上分享西班牙的節慶,讓人誤以為她在西 班牙參與節慶…真是讓人無言…」,104年12月28日發表:「嘿嘿!我知道妳在說誰。我不懂的是,她已搬離西班牙 好久了,還繼續寫些西班牙生活例如聖誕節、聖誕彩券之 類的東西,有點混淆視聽,讓人誤以為他是一個住在西班 牙的西班牙專家,她東抄人家一句、西抄人家一段,自己 加上的全是錯的,寫出一堆錯誤的東西…」等全文意旨( 見原審卷86頁正背面、22頁背面),係強調其王導遊專頁 所載之內容均為其親身在西國所為之報導。參以上訴人曾 於103年8月11日在kate專頁貼文:「Kate即將『暫別』瓦 倫,回到心愛的台灣,和家人朋友團聚,並有更多的機會 和讀者面對面分享西班牙的美食、節慶、旅遊訊息」等語 ,並在貼文後刊登其在臺灣參與活動之文章、照片,及繼 續撰寫關於西國節慶相關資訊等情(見外放卷35-43頁),被上訴人王儷瑾依此認為上訴人自103年8月間已返回臺灣 ,於離開西國後仍繼續撰寫關於西國資訊,所為論述並非 全無憑據,雖部分用語嚴苛,然屬意見表達,難認被上訴 人王儷瑾係基於貶損上訴人名譽之惡意而為發文。另關於 上訴人所著系爭深度之旅一書內,記載西國之聖誕彩券係 每年12月22日傍晚開獎;然被上訴人王儷瑾依網路媒體報 導及西國旅遊局臉書等資訊所載,認西國之聖誕彩券應係 12月22日早上開獎,西國之電視台亦係於上午8點多開始在開獎場地準備開獎,並於上午9時許轉播開獎結果等,其係為事實陳述,此有系爭深度之旅一書內容、網路媒體報導 及西國旅遊局臉書資料可參(見外放卷44-50頁),堪認被上訴人王儷瑾此部分論述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難認其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6.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10月19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當導遊的好處是能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所以隨時可以學到 新東西。…從律師、法官那裡知道『換句話說也可算是侵 權』」,104年11月2日發文:「…《認識西班牙~跟著官 方導遊走!》這個粉絲頁真是領導潮流,是某版主的靈感 來源,我在這裡po什麼,就有人po什麼…『換句話說』的 寫手請繼續跟著導遊寫東西…」,105年1月4日發文:「不懂裝懂的人很可能把我寫的東西整碗端走…誰抄誰、誰寫 錯大家都知道。」105年5月19日發文:「希望網路上只會 『換句話說』的『西班牙專家』別撿現成便宜」,106年6 月21日、7月2日發表:「導遊寫得很辛苦,要換句話說的 人請通知一下」,105年11月3日發文:「靈犀相通」、「 挑了幾個跟我一樣的東西來寫」,綜觀全文意旨(見原審 卷78、87-88頁),被上訴人王儷瑾雖以嘲謔之用語表達其所認定侵權之定義,及王導遊專頁因受關注而常為讀者之 靈感來源,然其並未具體指摘他人抄襲,顯係提出其個人 主觀之評論意見,難認係貶損上訴人之名譽。 (三)關於被上訴人劉雅綺部分: 1.被上訴人劉雅綺雖於104年12月28日在深度專頁發文:「 騙子」「做賊的真的比受害者會喊抓賊」「業配文」「文章乾的要命,通盤無重點還顯然有跟廠商收費」「到處抄襲,還亂給錯誤資訊」等(見原審卷22頁);然參諸被上訴人劉雅綺在系爭刑事偵查案件中,就上訴人所著「熱情地中海滋味!西班牙美食」書內之翻譯,指稱瓦倫西亞式沙拉之西班牙文為Ensalada valenciana,並非上訴人書 中記載之Ensalada de Valenciana,油泡雞肉波卡迪優之西班牙文不能寫Adobo de pollo bocadillo,正確寫法為bocadillo de pollo adobado,另許多食品雖可以音譯,然如西班牙文之Bocadillo為三明治之意,國內多稱以三 明治或西班牙三明治,足見約定成俗之稱呼不可隨意更動,又pincho為下酒菜之其中一種稱呼,因其外觀與做法,亦可稱為木籤串,其名稱若由音譯,易誤導讀者誤解為其他料理等情,有上開書籍截圖及西國三明治網路搜尋結果資料可參(見外放卷28-31頁),足見被上訴人劉雅綺指 稱上訴人書籍中有錯誤訊息一節,係就其所認知西班牙文之用語及翻譯方法等事項所為之意見表達,並非全無憑據。另「業配」係指業務與配合,「業配文」乃指文章配合業務置入性行銷,以增加曝光度達成廣告效果;參諸上訴人之Kate專頁資料(見外放卷33頁),有介紹Boven雜誌 圖書館等內容,則被上訴人劉雅綺因此陳述上訴人該等文章屬置入性行銷,亦非無憑,尚難認係以毀損上訴人之名譽為目的。 2.另綜觀上開發文全文意旨,被上訴人劉雅綺先係陳述翻譯工作之難處、現況及實務上常出現翻譯錯誤之情形,再陳述:「言盡於此,因為再說下去換我被告,畢竟我很清楚對方會來我家取材來著。做賊的真的都比受害者會喊抓賊,信焉。…最後說清楚:我不會接受任何跟本人無關的業配文或撰文委託(是說有誰會想請宇宙破壞砲來著?),尤其與上述這位騙子有關的相關單位公司行號,本人一概直接列入黑名單…」等語,其辯稱此部分係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儷瑾間關於四隻貓餐廳菜單及侵權爭議所發表之評論,尚非無據;被上訴人劉雅綺之用語雖不無嘲諷之意,然其係表達個人好惡之意見,尚未逸脫合理評論之範圍,縱其言詞使上訴人主觀上感受不快,惟所為評論屬可受公評事項,難認被上訴人劉雅綺係基於貶損上訴人名譽之惡意而為發文。 (四)據上,被上訴人2人所為發文,並非毫無憑據,客觀上屬 合理評論,主觀上亦難認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成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刊登道歉 啟事,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王儷瑾、劉雅綺分別賠償25萬元、5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分別刊登附件一、二所示道歉啟事回復名譽,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七、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附件一:被上訴人王儷瑾道歉聲明 本人王儷瑾多次發文與留言,意圖散布帶有針對宋良音小姐與其經營的「kate的西班牙小廚房」(包含FACEBOOK粉絲頁與部落格)及其出版相關西班牙書籍之嚴重貶抑及誹謗性質言論,全屬不實指控及虛言,嚴重損害宋良音小姐之形象和名譽。 本人王儷瑾特此鄭重向宋良音小姐衷心且毫無保留的表達深切道歉之意,將會撤除所有相關文章與不當留言,並自我約束管理版面,澄清相關發文所造成對宋小姐之誤解留言,並對因相關發文之散布之所有不便及所造成的身心與名譽困擾深表歉意,並保證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 道歉人:王儷瑾 附件二:被上訴人劉雅綺道歉聲明 本人劉雅綺多次發文與留言,意圖散布帶有針對宋良音小姐與其經營的「kate的西班牙小廚房」(包含FACEBOOK粉絲頁與部落格)及其出版相關西班牙書籍之嚴重貶抑及誹謗性質言論,全屬不實指控及虛言,嚴重損害宋良音小姐之形象和名譽。 本人劉雅綺特此鄭重向宋良音小姐衷心且毫無保留的表達深切道歉之意,將會撤除所有相關文章與不當留言,並自我約束管理版面,澄清相關發文所造成對宋小姐之誤解留言,並對因相關發文之散布之所有不便及所造成的身心與名譽困擾深表歉意,並保證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 道歉人:劉雅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楊璧華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