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上 訴 人 蔡明儒即鼎盛工程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