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上 訴 人 蔡明儒即鼎盛工程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 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