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11號附帶上訴人 大安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汝(原名:陳詠嫻)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朱政勳律師 葛東昇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陳承烈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6號判決, 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