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附帶上訴人 大安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汝(原名:陳詠嫻)
- 訴訟代理人
- 蕭琪男律師
朱政勳律師
葛東昇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陳承烈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6號判決, 提起附帶上
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
3,875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