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附帶上訴人 大安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汝(原名:陳詠嫻)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朱政勳律師

      葛東昇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陳承烈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6號判決, 提起附帶上

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

3,875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