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77號附帶上訴人 富盛億 法定代理人 陳敏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貝里斯商基電力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源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 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