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77號
附帶上訴人 富盛億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筠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被上訴人 貝里斯商基電力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源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
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