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0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802號
- 上訴人
- 誠心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義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 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42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原審於107 年7 月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繳納,該項裁定於107 年7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 年7 月31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378 號裁定駁回確定,已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1頁、第43頁、第4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