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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3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836號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被上訴人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謝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侯友宜為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朱立倫,嗣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108年1月8日宣判前之107年12月25日變更為侯友宜,有上訴人107年12月25日新北府秘文字第1072474100號函可考(見本院卷第303頁),並業據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01頁之書狀),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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