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上 訴 人 蘇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崴 被 上訴 人 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智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蘇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潘國崴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潘文方死亡,迄未選任董事為由,依被上訴人聲請,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選任潘國崴 為其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50頁至第51頁)。嗣上訴人於107年12月17日選任潘國崴為董事,並於107年12月26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完畢,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4頁至第96頁),則上訴人業已依法產生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訴訟,特別代理人之代理權自已消滅。又潘國崴迄未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賴淑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