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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3號

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83號

再審原告
蘇陳敏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8,33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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