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83號
- 再審原告
- 蘇陳敏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8,33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