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83號再審原告 蘇陳敏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 119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8,33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