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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秀貞蔡世芳林哲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美食映象整合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宜芳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上訴人
許天鳳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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