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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徐福晋林哲賢郭顏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黃一修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代理人
馮鈺書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成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旭炎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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