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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5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呂月春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上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彥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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