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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
    郭國榮

  • 上訴人
    一間咖啡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陳昱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一間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榮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昱瑋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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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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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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