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一間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榮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昱瑋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