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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
    卜慶藩、郭台強

  • 上訴人
    陳友亮富港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陳友亮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受 告 知人 富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慶藩 被 上 訴人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吳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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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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