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卜慶藩、郭台強
- 上訴人陳友亮、富港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陳友亮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受 告 知人 富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慶藩 被 上 訴人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吳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林淑貞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