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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陳友亮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 告 知人 富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慶藩
被上訴人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吳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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