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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徐福晋

  • 上訴人
    王飛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王飛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3,500,000 +2,500,000 =6,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 萬60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 萬8,675 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 萬1,925 元(90,600-28,675=61,925)。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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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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