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吳玉春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上訴 人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又上訴人有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 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4 號判決,於107年10月2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委任有李克 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卻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不合法定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得不行命補正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參,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