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9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羅佳伶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林家如律師 黃思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勞 工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