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上 訴 人 陳金輝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上訴人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17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本人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