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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

上訴人
陳金輝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上訴人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本人應到庭),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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