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陳金輝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琄律師
- 被上訴人
-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晏綺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本人應到庭),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本人應到庭),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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