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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 上訴人
    陳金輝
  • 被上訴人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上 訴 人 陳金輝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上訴人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17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本人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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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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