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 上訴人
- 中國變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莊明翰律師
- 被上訴人
- 周炳然
- 訴訟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6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郭顏毓」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哲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